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合作路14号凯旋嘉苑A-2-102。
法定代表人:刘迎,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成林,公司员工。
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严世杰。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严世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与被告严世杰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严世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天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