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保丽与肖必龙、崔国华等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肥东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皖0122民初3418号
所属地区:肥东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一审
裁判日期:2016-08-10公开日期:2017-04-28
当事人:王保丽,肖必龙,崔国华,肖峰
案由:股权转让纠纷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2民初3418号原告:王保丽,女,1965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飞,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肖必龙,男,1957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告:崔国华,女,196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

被告:肖峰,男,1970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保丽与被告肖必龙、崔国华、肖峰股权转让纠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保丽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肖必龙、崔国华、肖峰银行存款3084714.23元或查封其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肖必龙、崔国华、肖峰银行存款3084714.23元或查封等价值的其他财产;二、查封王文珺提供担保的位于合肥市马鞍山路150号万达广场11#4501号房屋(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