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拾金与徐兵、肖建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武夷山市人民法院案号:(2016)闽0721执271号
所属地区:武夷山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8-08公开日期:2016-09-01
当事人:刘拾金,徐兵,肖建辉
案由:nan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721执271号申请执行人刘拾金,男,197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

委托代理人谢杰亮,律师。

被执行人徐兵,男,1987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顺昌县。

被执行人肖建辉,男,198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中国人民银行顺昌县支行职工,住福建省顺昌县。

刘拾金申请执行徐兵、肖建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2月19日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徐兵、肖建辉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拾金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标的为借款150000元及利息。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等,向银行、车辆、林权、工商、房屋登记管理部门查询。

经查,被执行人徐兵拥有车牌号为闽HXXX**小型汽车一辆,该车辆已被本院依法查封。

被执行人徐兵、肖建辉在银行无存款信息。

被执行人徐兵、肖建辉在林权、房产、工商等管理部门亦无信息登记。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虽有车辆,且已依法查封,但目前暂时无法变现。

现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经申请人确认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顺昌县人民���院(2013)顺民初字第127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杨拥军代理审判员  徐谦翔代理审判员  王德华二〇一六年八月八日书 记 员  马春英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