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建颜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