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苏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建湖县人民法院案号:(2016)苏0925执431号
所属地区:建湖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8-16公开日期:2016-09-23
当事人:苏某某,张某某
案由:nan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5执431号申请执行人苏某某。

被执行人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苏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2日作出的(2014)建颜民初字第003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2016年2月17日立案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登记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