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永鑫石英粉体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永清,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永鑫石英粉体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日作出(2014)泾民二初字第00622号民事调解书,约定:一、被告安徽永鑫石英粉体有限责任公司确认欠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货款78000元,此款定于2015年6月30前给付18000元、2015年9月31日前给付20000元、2015年12月31日前还清剩余货款4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1750元,按25%收取437.5元,由被告安徽永鑫石英粉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然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自建厂至今一直未正常经营,其厂区所有机械设备也于2011年4月已陆续抵押给泾县农商行贷款用于周转;其厂房及厂区的无证土地也向用于泾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中心抵押贷款。
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对此,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