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XX,男,1981年5月8日出生于辽宁省葫芦岛市,汉族,初中文化,系葫芦岛市连山区山神庙乡山东村XX五金家电经销部经营者,因本案于2016年1月20日被取保候审。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葫连检公诉刑诉(2016)2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XX犯贪污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清艳、代理检察员周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X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XX于2010年9月,利用其注册经营的葫芦岛市连山区山神庙子乡山东村XX五金家电经销部,并以该商行的名义与葫芦岛市连山区财政局签订了《家电下乡网点代垫兑付补贴协议》,受葫芦岛市连山区财政局委托审核所销售家电下乡产品的农户的补贴手续,并先行垫付资金,将补贴款项发放给符合条件的农户。
期间,被告人张XX利用受委托从事公务的便利,使用未购买家电产品的葫芦岛市连山区山神庙乡凉水井子村李恩后、李清山等68户村民的户口本、身份证等信息。
以虚假手段套取国家家电下乡补贴资金55429.4元,占为己有。
案发后,张XX于2016年1月7日到侦查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X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证言,协议书,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手续及账户存款明细,支付凭证,垫付资金及垫付明细表,财政部门等十一部门《家电下乡操作细则》,扣押清单,罚没收据等证据材料载卷证实,经开庭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X目无国法,利用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便利,骗取国家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张XX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XX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