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福建三师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
法定代表人王凡。
原告广州创显科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三师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台民初字第28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据生效判决,案件受理费1245.5元,由被告福建三师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因被执行人福建三师电子有限公司未按生效判决要求缴纳,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依法移送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福建三师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
以上事实,有相关银行查询回执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福建三师电子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本案应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