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XX力与孟凡刚、孟庆林、吉林市东方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16)吉02民终1334号
所属地区:吉林省吉林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二审
裁判日期:2016-08-15公开日期:2016-12-29
当事人:XX力,孟凡刚,孟庆林,吉林市东方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汪云
案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13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XX力,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凡刚,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威,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孟庆林,住吉林省磐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威,吉林名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东方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吉林。

法定代表人:刘承政,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雨江,该公司经理。

原审被告:汪云,住吉林省吉林市。

上诉人XX力因与被上诉人孟凡刚、孟庆林、吉林市东方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2014)磐民一初字第16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XX力,被上诉人孟凡刚及其与孟庆林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宏威,被上诉人吉林市东方恒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雨江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被告汪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