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曹磊,男,汉族,1978年5月27日出生,居民。
被执行人韩文雅,女,回族,1987年3月21日出生,居民。
被执行人杨清霞,女,回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居民。
申请执行人杨辉与被执行人曹磊、韩文雅、杨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6)豫1403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杨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曹磊、韩文雅、杨清霞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韩文雅、杨清霞在银行有工资存款已被本院采取冻结措施。
因案件执行标的大,一时难以执结,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7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