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杨辉与曹磊、韩文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案号:(2016)豫1403执700号
所属地区:商丘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nan
裁判日期:2016-08-20公开日期:2016-09-04
当事人:杨辉,曹磊,韩文雅,杨清霞
案由:nan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403执700号申请执行人杨辉,男,回族,1986年2月15日出生,居民。

被执行人曹磊,男,汉族,1978年5月27日出生,居民。

被执行人韩文雅,女,回族,1987年3月21日出生,居民。

被执行人杨清霞,女,回族,1975年6月10日出生,居民。

申请执行人杨辉与被执行人曹磊、韩文雅、杨清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2月26日作出的(2016)豫1403民初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申请执行人杨辉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曹磊、韩文雅、杨清霞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

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调查发现被执行人韩文雅、杨清霞在银行有工资存款已被本院采取冻结措施。

因案件执行标的大,一时难以执结,且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403执7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