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曾小刚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桂0205执2415号
所属地区:柳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8-06公开日期:2021-10-15
当事人:曾小刚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205执2415号被执行人:曾小刚,男,1967年12月14日出生,壮族,住柳州市城中区。

本院立案受理的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曾小刚罚金一案,根据本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205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小刚缴纳罚金40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控被执行人曾小刚财产,曾小刚名下没有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没有固定收入,缴纳罚金确实困难,暂无履行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