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立案受理的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移送执行曾小刚罚金一案,根据本院做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桂0205刑初311号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小刚缴纳罚金4000元。
本案执行过程中,依法查控被执行人曾小刚财产,曾小刚名下没有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没有固定收入,缴纳罚金确实困难,暂无履行能力。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