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闵听会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0305执935号之一
所属地区:洛阳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8-13公开日期:2021-09-28
当事人: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闵听会;闵晓冰;洛阳吉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协会
案由:合同纠纷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305执9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黄河南路1号。

法定代表人:王现利。

被执行人:闵听会,男,196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

被执行人:闵晓冰,男,1989年7月9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执行人:洛阳吉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古城区216号20幢。

法定代表人:孙德龙。

被执行人:洛阳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协会,住所地:洛阳市涧西区黄河路地久商务大厦B座511室。

法定代表人:王静辉。

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与洛阳吉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协会、闵听会、闵晓冰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豫0305民初62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洛阳吉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协会、闵听会、闵晓冰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支付325200.03元及利息等。

因洛阳吉来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洛阳市劳动密集型企业服务协会、闵听会、闵晓冰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洛阳市创业贷款担保中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4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2021年4月15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

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信息,发现被执行人闵晓冰名下有豫C×××××号、豫C×××××号车辆,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也无工商登记信息、证券信息。

三、2021年6月30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长期不在住所地。

2021年4月26日,向洛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洛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查询到被执行人闵听会名下有位于洛阳市涧西区××××号房产,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四、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五、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2021年8月11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21年8月1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强制措施。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为325200.03元及相应利息,均未能执行到位。

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