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鸡东县永安镇永红村村民委员会、宋守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鸡东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黑0321民初1834号
所属地区:鸡东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8-31公开日期:2021-09-28
当事人:鸡东县永安镇永红村村民委员会;宋守志
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0321民初1834号原告:鸡东县永安镇永红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永安镇永红村。

法定代表人:司品永,职务村委会主任。

被告:宋守志,男,198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鸡西市鸡东县。

原告鸡东县永安镇永红村村民委员会与被告宋守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鸡东县永安镇永红村村民委员会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