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梁立秋,男,1967年8月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
被执行人:山东德州金太阳生态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阳生态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立秋与被执行人金阳生态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李国新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执行德州市东风西路雅荷苑小区1号楼4单元101号房产占用的土地使用权。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书面审查。
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案外人)李国新称,贵院在执行(2019)鲁1402执恢435号裁定书过程中,查封了涉案土地使用权,因该土地使用权归属异议人,现请求贵院解除查封。
异议人提交的证据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2020)鲁14执异88号执行裁定书、(2021)鲁14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14执恢47号之二十五执行裁定书及送达回证。
申请执行人梁立秋辩称,德城区法院(2019)鲁1402执恢435号裁定书查封的涉案土地使用权,其实际占有人为被执行人金阳生态公司。
案外人李新国没有实际购买涉案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没有核心证据证明案外人有现金缴款单或者银行交易记录。
综上,应驳回异议人的异议请求。
现查明:申请执行人梁立秋与被执行人金阳生态公司、王领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德州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18日作出的德仲调字(2013)93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2013年9月23日,申请执行人向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当日,该院作出(2013)德中法执指字第81号执行裁定书,将该案指定本院执行。
本院于2013年10月15日立案执行,2013年12月6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19年9月16日,本院恢复执行该案,并于9月18日作出(2019)鲁1402执恢43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金阳生态公司位于德州运河开发区宗(土地证号分别为:德国用[2009]053号、德国用[2010]240号、德国用[2010]262号)。
2021年6月9日,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向不动产登记中心送达了解除查封的执行裁定书,本院查封已生效。
以上事实,由德仲调字(2013)93号调解书、(2013)德中法执指字第81号执行裁定书、(2013)德城执字第1199号立案审批表、(2019)鲁1402执恢435号立案审批表及执行裁定书、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票、(2020)鲁14执异88号执行裁定书、(2021)鲁14民初10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14执恢47号之二十五执行裁定书及送达回证等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审查执行异议案件,仅限于程序性的、形式上的审查,与之相关的实体权利的诉争应有执行异议之诉经审理程序后裁判。
本案异议人主张的下列事实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实际占有该房屋均在本院查封之前,且已经实际支付全部购房款,对至今未能办理产权证无过错等是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应予采信。
申请执行人的答辩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