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大方县人民法院与魏延远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首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黔0521执2214号
所属地区:贵州省大方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8-11公开日期:2021-08-25
当事人:大方县人民法院;魏延远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2214号 申请人大方县人民法院,住所地:贵州省大方县奢香大道北段。

法定代表人:张敏。

被执行人魏延远,女,汉族,1981年10月9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关于大方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魏延远罚金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大方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28日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银行存款、工商登记、房产、车辆)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将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人对调查结果无异议,也提供不了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便宜处置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执2214号案件的本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