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灵基,广西桂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黄勇健,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广西平南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林浩华与被执行人黄勇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桂0821民初37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被执行人黄勇健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浩华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利息另计),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另计);(2)负担案件受理费2205元及申请执行费2900元。
本院于2021年2月25日依法予以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黄勇健名下金融机构账户的存款。
2021年7月26日,申请执行人林浩华与被执行人黄勇健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执行人林浩华同意被执行人黄勇健偿还20万元本金后,本案即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林浩华自愿承担本案受理费2205元,并放弃计算一般债务利息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二、被执行人黄勇健于2021年7月29日前偿还2万元,自2021年9月起每月月底前偿还1万元给申请执行人林浩华,直至还清所有借款本金;三、如被执行人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未全面履行本协议约定的任意一期债务,申请执行人林浩华有权申请恢复本案的强制执行;四、签订协议后,申请执行人林浩华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勇健的所有强制执行措施;五、本案执行费2900元,由被执行人黄勇健承担。
被执行人黄勇健于2021年8月3日缴纳了本案执行费2900元。
另查明,被执行人黄勇健在本院另涉及有(2020)桂0821执6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