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王超平。
被告:广州市涵美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新华工业区大步路3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14562259110J。
法定代表人:戴志慧。
原告广州六星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涵美化妆品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
原告广州六星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花都分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