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李某,男性,汉族,住铜川市王益区。
本院执行的铜川市某某商某有限公司与李某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陕0204民初114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李某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某某商某有限公司于2021年07月0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申请执行人铜川市某某商某有限公司返还租赁费273969.75元、案件受理费25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按每万元每日1.75元计算);二、负担本案执行费4047元。
2021年07月13日,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如下:一、本案确定标的为310174.75元;二、被执行人李某自2021年07月起,每月月底之前向本院支付10000元,24个月内(2023年06月底)支付完毕所有案款,并将上述款项转入本院指定账户(户名:铜川市耀州区人民法院新区审判庭、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新区支行、卡号:2XX20XX7292X00X23XX);三、如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上述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向本院申请恢复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