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子才、商丘中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柘城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1424执1024号
所属地区:柘城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8-27公开日期:2021-09-16
当事人:张子才;商丘中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河南省柘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424执1024号申请执行人:张子才,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柘城县。

被执行人:商丘中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

法定代表人:苗振营,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张子才与被执行人商丘中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424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为:被告商丘中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张子才归还借款本金1945800元及利息(利息应该按照月息2分从2014年10月22日开始计算至2020年8月20日,按照2021年1月份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从2020年8月21日至计算借款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8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商丘中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因商丘中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张子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商丘中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负责人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商丘中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工商管理部门、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后调查房产、不动产、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其他相关部门均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经申请人张子才提供,被执行人商丘中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有位于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共四层(均为南北18米、东西70米)本院予以轮候查封。

上述财产涉及另案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部门正按程序进行。

三、通过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经营场所进行了调查、了解,但未能查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商丘中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对被执行人商丘中环环保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敦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的公告,但未征集到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张子才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