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礼明申请支付令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法院:天台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浙1023民督937号
所属地区:天台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督促
裁判日期:2021-08-03公开日期:2021-09-15
当事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费礼明
案由:申请支付令

浙江省天台县人民法院支付令(2021)浙1023民督937号 申请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148073695C,住所地天台县赤城街道飞鹤路358号。

负责人:许昌志,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福雷,男,系该支行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洁洁,女,系该支行职工。

被申请人:费礼明,男,198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天台县。

申请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浙江天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称,2016年8月1日,被申请人费礼明向申请人申办丰收贷记卡,被申请人费礼明在阅读和了解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及章程后,填写了丰收贷记卡申请表。

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及章程第四条约定:若被申请人费礼明取现或转账及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前全额还款的(上期应还款额未清偿部分小于或等于10元的除外)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

对不符合免息条件的交易款项从银行记账日开始计算透支利息(透支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透支利息的结息为账单日,次日起息),有权按月计收复利(复利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五),复利计收对象包括本金、利息等欠款。

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费礼明核发了丰收贷记卡(卡号为×××)。

被申请人费礼明领卡后进行透支,截至2021年5月11日的透支本金0元,利息、违约金按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结算方式计算为分期透支利息668.23元、违约金222.7元,合计为890.93元。

按照最高不超过年利率24%计算,截至2021年5月11日的透支利息及违约金为890.93元,本息合计为890.93元。

现申请人请求:被申请人费礼明偿还申请人丰收贷记卡透支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丰收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结算方式合计最高不超过月利率2%计算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截至2021年5月11日的透支利息668.23元,违约金222.7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