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忠鹏、王学飞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鲁02民辖终300号
所属地区:山东省青岛市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裁判日期:2021-08-13公开日期:2021-10-13
当事人:李忠鹏;王学飞
案由:nan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2民辖终3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忠鹏,男,1981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学飞,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上诉人李忠鹏因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2021)鲁0283民初488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李忠鹏上诉称,原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应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系适用法律错误。

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请求依法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规定,民间借贷纠纷从法律关系的类别进行区分属于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可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