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戴新伟、包朝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null民事裁定书
法院:磐安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浙0727民初958号
所属地区:磐安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8-13公开日期:2021-10-12
当事人:戴新伟;包朝良
案由: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浙0727民初958号原告:戴新伟,男,汉族,住浙江省仙居县。

委托代理人:朱云弟、陈辉,仙居县城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包朝良,男,汉族,住浙江省东阳市。

委托代理人:吴锦群,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戴新伟与被告包朝良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8月11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戴新伟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