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牛想东、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苏0509执3744号之一
所属地区:苏州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8-20公开日期:2021-10-09
当事人:牛想东;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案由:刑事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509执3744号之一移送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住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高新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陈晓君,院长。

被执行人牛想东,男,1997年2月12日生,汉族,住甘肃省陇南市宕昌县。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与牛想东盗窃罪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苏0509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一、被告人牛想东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牛想东退赔被害人蒋某OPPO牌R11ST型手机1部。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移送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移送执行。

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移送执行标的为罚金及退赔财物。

本案执行过程如下:1、2021年3月25日,本院通过法院专递的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

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进行高消费;2、2021年3月24日、2021年4月27日、2021年6月7日、2021年8月17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证券、车辆等财产情况,未反馈被执行人牛想东名下有大额存款、车辆、房产、证券等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信息。

3、2021年3月24日、2021年4月26日,本院通过江苏省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牛想东的财产状况,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信息。

4、2021年3月24日、2021年4月26日,本院向苏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反馈被执行人牛想东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

5、2021年3月26日,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事项委托系统向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发出委托调查函,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牛想东财产情况,反馈未查询到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本次执行到位0元。

上述事实,有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