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付某某,男,汉族,1992年1月13日出生,住黎城县仵桥村小康街一巷7号。
余某某与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晋0426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某某鑫借款15800元;案件受理费195元,减半收取97.50元,由被告付某某承担。
判决生效后,付某某未履行。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于2021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付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付某某向申请执行人余某某支付借款158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97.5元,执行费137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被执行人付某某的财产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没有存款,也没有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等登记信息。
本院通过传统调查,被执行人现没有成家,其名下没有房产,现和其父母在一起居住生活,也没有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为此,本院将被执行人付某某纳入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向被执行人付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了被执行人的高消费及非生活生产所必需的消费。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付某某经财产查询,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在对被执行人进行诚信惩戒后,本案仍未能执行。
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