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文涛、吴德全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大埔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粤1422执558号之十八
所属地区:大埔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8-24公开日期:2021-10-09
当事人:张文涛;吴德全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省大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粤1422执558号之十八申请执行人:张文涛,女,汉族,1975年3月1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大埔县。

被执行人:吴**全,男,汉族,1982年12月2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岳池县。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张文涛与被执行人吴**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1422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上述判决书的规定,吴**全应在该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结欠4058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0年9月24日起至还清之日),案件受理费814.5也由吴**全负担。

因吴**全未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立案庭于2021年6月10日移送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本院依法冻结了其名下的银行账户以及微信、支付宝账户。

三、通过委托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五、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

本院认为,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债权未全部执行。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