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王显忠,男,1958年5月14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委托代理人:张凤秋,女,1958年4月20日出生,住长春市朝阳区。
申请人王猛申请宣告自然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
现已审理终结。
王猛诉称,申请人王猛与被申请人王显忠系父子关系。
被申请人王显忠长期患病卧床,经鉴定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特此申请人民法院宣告被申请人王显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并指定申请人王猛为被申请人王显忠的监护人。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王显忠与张凤秋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一婚生独子,。
现王显忠的父母均已去世。
被申请人王显患有脑梗死、血栓糖尿病、足截肢等病,常年卧床不起。
后经王猛申请司法鉴定,吉林常春司法鉴定中心于2021年7月26日作出吉常春司鉴中心[2021]精鉴字第17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王显忠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
”现张凤秋对王猛申请作为王显忠的监护人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王显忠经鉴定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人请求确认被申请人王显忠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理由充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申请人王猛系被申请人王显忠儿子,具备申请担任监护人的条件且具有监护能力,故根据被申请人王显忠目前实际情况,本院对王猛申请确定为王显忠监护人的请求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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