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赵泽霖,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
本院在执行赵志刚与赵泽霖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泽霖的银行存款30700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