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赵志刚、赵泽霖劳动争议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冀0111执恢301号
所属地区:石家庄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8-06公开日期:2021-09-11
当事人:赵志刚;赵泽霖
案由:劳动争议

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111执恢301号申请执行人:赵志刚,男,199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栾城区。

被执行人:赵泽霖,男,1989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县。

本院在执行赵志刚与赵泽霖劳动争议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泽霖的银行存款30700元或查封相当价值的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对不动产、动产查封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

如需申请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