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龚艳娇,女性,197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新民市。
本院在执行张斌与龚艳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181民初4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650元,至2021年8月24日,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表示同意本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录入失信名单库。
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在执行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申请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