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张斌、龚艳娇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新民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181执1207号
所属地区:新民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8-24公开日期:2021-09-10
当事人:张斌;龚艳娇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新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181执1207号申请执行人:张斌,男性,1979年2月8日出生,住新民市。

被执行人:龚艳娇,女性,197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新民市。

本院在执行张斌与龚艳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辽0181民初439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51650元,至2021年8月24日,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工商登记、银行存款、证券了、互联网银行等财产信息,暂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暂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书面表示同意本院对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对被执行人录入失信名单库。

本院认为,本案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

在执行终结执行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申请继续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