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林同静、刘裕峰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604执保231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丹东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8-30公开日期:2021-09-08
当事人:林同静;刘裕峰;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4执保231号申请人:林同静,女,198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丹东市振兴区,现住丹东市振安区。

申请人:刘裕峰,男,1980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所在地丹东市元宝区,现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申请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振安区鸭绿江办事处珍珠二组101室。

法定代表人:孙景龙,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林同静、刘裕峰与被申请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林同静、刘裕峰于2021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林同静、刘裕峰在本院未采取财产控制措施前撤回保全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