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榆树市泗河金丰粮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景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海波,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王彦龙与被告榆树市泗河金丰粮油有限公司、杨海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王彦龙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彦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