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彦龙与榆树市泗河金丰粮油有限公司、杨海波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榆树市人民法院案号:(2021)吉0182民初4528号
所属地区:榆树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8-20公开日期:2021-09-08
当事人:王彦龙;榆树市泗河金丰粮油有限公司;杨海波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4528号原告:王彦龙,男,197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榆树市泗河金丰粮油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景华,系该公司经理。

       被告:杨海波,男,196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王彦龙与被告榆树市泗河金丰粮油有限公司、杨海波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王彦龙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彦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