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于明。
被执行人:魏克俭,男性,1981年05月23出生,汉族,住海城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与申请执行人魏克俭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海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20)辽0381民初1161号民事判决书,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魏克俭偿还申请执行人21472.72元。
被执行人魏克俭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行于2021年4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采取如下措施:1、2021年4月13日向被执行人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传唤被执行人于2021年4月13到本院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逾期未到庭接受询问;2、2021年4月13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3、2021年4月25日,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法定义务,我院依法向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限制;4、2021年5月10日,本院依法到海城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辽宁海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海城市办事处、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城市支公司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5、2021年7月28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总局、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6、2021年8月16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将案件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告知申请执行人。
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将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说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综上所述,本院依法到相关金融、房产、车辆、土地等部门对被执行人的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