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樊兴禄与刘增培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渝0115执1962号
所属地区:重庆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8-20公开日期:2021-09-06
当事人:樊兴禄;刘增培
案由:劳务合同纠纷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                        (2021)渝0115执1962号 申请执行人:樊兴禄,男,1964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被执行人:刘增培,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申请执行人樊兴禄与被执行人刘增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5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刘增培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樊兴禄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支付工资30000元及利息。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受偿14700元,另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刘增培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执行措施,查得被执行人刘增培名下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路x号x单元x-x号房屋、重庆市长寿区xx街道xx街x号x-x号房屋以及渝xxxx车一辆均被本院另案查封(房屋设有贷款抵押,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兑现部分款项后被执行人现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洪彬                       审    判    员      李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