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刘增培,男,196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长寿区。
申请执行人樊兴禄与被执行人刘增培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渝0115民初1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刘增培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樊兴禄于2021年5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按判决支付工资30000元及利息。
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参与分配申请执行人受偿14700元,另经采取查询被执行人刘增培银行存款、房产、工商、车辆等执行措施,查得被执行人刘增培名下的位于重庆市长寿区xx路x号x单元x-x号房屋、重庆市长寿区xx街道xx街x号x-x号房屋以及渝xxxx车一辆均被本院另案查封(房屋设有贷款抵押,车辆未能实际扣押),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兑现部分款项后被执行人现无适宜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无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可以终结。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黄洪彬 审 判 员 李国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