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齐雪姣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7月22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齐雪姣在28×××91账户内余额人民币5698.53元。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齐雪姣在中国银行28×××9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8475.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洪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朱瑞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 (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 (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