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黄修远与马思立民间借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104执3504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8-26公开日期:2021-09-03
当事人:黄修远;马思立
案由:民间借贷纠纷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04执3504号申请执行人:黄修远,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被执行人:马思立,男,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黄修远与马思立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04民初957号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马思立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黄修远借款本金115,000元,并以115,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8年8月10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因义务人马思立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权利人黄修远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于2021年6月22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限期履行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及依法应支付的迟延履行利息。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一、向马思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期限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三、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经与申请执行人约谈,本院已告知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以上事实,有本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的相关材料、谈话笔录和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材料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本案被执行人马思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无继续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