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康平县鑫威信汽车维修中心、沈阳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123民初3583号
所属地区:辽宁省康平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8-13公开日期:2021-08-31
当事人:康平县鑫威信汽车维修中心;沈阳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修理合同纠纷

辽宁省康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23民初3583号原告:康平县鑫威信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康平县胜利村家属楼南。

投资人:赵海涛,该中心经理。

被告:沈阳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西岭街。

法定代表人:刘笑平,该公司经理。

原告康平县鑫威信汽车维修中心与被告沈阳康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

原告康平县鑫威信汽车维修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明确表示不交纳本案案件受理费,并撤回本案起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