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花垣县凉水井汽车修理厂与花垣县天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湘3124民初866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花垣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8-06公开日期:2021-08-30
当事人:花垣县凉水井汽车修理厂;花垣县天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合同纠纷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3124民初866号 原告:花垣县凉水井汽车修理厂,住所地:花垣县花垣镇凉水井。

经营者:孔宪平,男,1964年8月12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花垣县汽车修配厂宿舍。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政宏,湖南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花垣县天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花垣镇双龙谭37号。

法定代表人:彭清松。

原告花垣县凉水井汽车修理厂与被告花垣县天正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

原告花垣县凉水井汽车修理厂在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至2021年8月6日未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花垣县凉水井汽车修理厂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东林 二〇二一年八月六日 书记员  石云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