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龙飞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寿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皖0422执2312号
所属地区:寿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8-27公开日期:2021-09-01
当事人:李龙飞
案由:民事案由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422执2312号 移送机关:寿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李龙飞,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0)皖0422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龙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李龙飞缴纳案件受理费840元,但是被执行人李龙飞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总对总”,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保险、车辆等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