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李龙飞,男,1975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2020)皖0422民初28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22日向被执行人李龙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李龙飞缴纳案件受理费840元,但是被执行人李龙飞至今未履行给付义务。
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总对总”,二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保险、车辆等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