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谢华南,男,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敏,女,湖南天地人(郴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谭家兵,男,1976年8月11日生,汉族,住桂阳县。
被申请人:谭华英,女,197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桂阳县。
申请人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谭家兵、谭华英银行存款合计35万元,如银行存款不足35万元则查封被申请人谭家权、谭家兵共同所有的位于桂阳县【不动产所有权证号:****】及被申请人谭华英所有的位于桂阳县(房屋所有权证号:****)。
申请人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此次保全出具了担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谭家兵、谭华英银行存款合计35万元,期限为一年;如银行存款不足35万元则查封被申请人谭家权、谭家兵共同所有的位于桂阳县【不动产所有权证号:****】及查封被申请人谭华英所有的位于桂阳县(房屋所有权证号:****),期限为三年。
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费2270元,由申请人湖南桂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曹陆阳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二日法官助理 邓 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