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喻伟,系该公司董事长。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华,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沙合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周进。
被申请人:潘辉,男,198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
被申请人:周昔,女,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
申请人湖南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长沙合鑫园林绿化有限公司、潘辉、周昔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湖南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一、查封被申请人潘辉名下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的房屋;二、查封被申请人周昔名下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的房屋。
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宁乡支公司提供保单为申请人湖南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为避免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而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已提供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潘辉名下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的房屋(权证号码:71xxxx553);二、查封被申请人周昔名下的位于湖南省长沙市的房屋(权证号码:201xxxx4703)。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湖南金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蒋芷华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喻 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