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刘正英、褚娟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海盐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浙0424民初3333号
所属地区:海盐县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裁判日期:2021-08-24公开日期:2021-09-30
当事人:刘正英;褚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浙0424民初3333号 原告:刘正英,女,195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燕飞,武原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褚娟,女,1984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盐县。

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

营业场所:嘉兴市斜西街213号(保险大厦内)。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4028464984553。

负责人:曹明华,该公司经理。

原告刘正英与褚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立案。

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