负责人:邓必权,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黄天斌,福建博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陈**缘,男,198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执行人:李燕琼,女,1983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被执行人:陈**健,男,1983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平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缘、李燕琼、陈**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6日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2020)闽0881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偿还借款本金80765.7元及利息义务。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个人财产。
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并对相关可供执行的财产采取了控制措施。
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查封了被执行人陈**缘名下闽F7××××号汽车,但未能实际扣押。
本次执行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等告知申请执行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炎 文审判员 张 亚 平审判员 郑 志 平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书记员 卢冰姗(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