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张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115执21381号
所属地区:上海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8-23公开日期:2021-09-29
当事人: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张奎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沪0115执21381号申请执行人:吉致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锦康路XXX号XXX层XXX、XXX单元。

法定代表人:李霞,总经理。

被执行人:张奎,男,199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

申请执行人吉致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吉致汽车金融有限责任公司依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沪0115民初44469号判决书,于2021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24,314.80元。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对被执行人张奎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采取了相应的执行措施(详见工作清单):时间执行内容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向被执行人张奎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责令限期履行义务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向被执行人张奎的银行、工商、车辆、证券、房产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对被执行人张奎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措施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约谈被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次执行过程,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关当事人应当履行。

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当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