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程相宇,男,汉族,1999年5月6日生,住河南省方城县。
原告李民康与被告程相宇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民康、被告程相宇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民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欠款7000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支付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原被告系雇佣关系,原告于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给被告送快递费用工7000元,约定当月结账,但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脱不结。
原告特具文起诉。
被告程相宇辩称:我不欠原告的工资,欠条是我写的,但是是因为原告到我店里闹影响我营业,我被逼写的。
而且两个大写的“柒仟元整”都不是我写的。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的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李民康曾给被告程相宇捡快递工资按件计算,每件6毛。
2020年7月20日被告程相宇向原告李民康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于2020年7月20日欠款李民康人民币7000元柒仟元整柒仟元欠款人:程相宇2020年7月20日”,欠条未约定利息、未约定还款时间。
2020年9月被告程相宇曾向原告李民康微信转账1400元。
之后被告程相宇未向原告李民康归还过所欠的工资款。
本院认为:当事人双方之间存在合法的劳务关系,一方未支付价款和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和报酬。
本案中原告李民康为被告程相宇提供劳务,被告程相宇就下欠的7000元工资向原告李民康出具欠条,被告程相宇有支付义务。
被告程相宇于2020年9月向原告微信转账1400元,故对于原告李民康要求被告程相宇支付工资款7000元的请求,本院仅对其中5600元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李民康请求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两倍支付利息的主张,因原、被告双方未约定,故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程相宇辩称报酬已经给付原告,不欠原告钱的意见,被告程相宇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支持,故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依据《最高人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