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王志国、张连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案号:(2021)辽0726执恢136号之三
所属地区: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8-31公开日期:2021-09-30
当事人:王志国;张连祥
案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726执恢13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王志国,男,1975年07月12日生,住黑山县。

被执行人:张连祥,男,汉族,1982年08月17日生,住黑山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黑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但被执行人张连祥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