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支行、周竟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湘0102执7446号
所属地区:湖南省长沙市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裁判日期:2021-08-02公开日期:2021-08-03
当事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支行;周竟成
案由:借款合同纠纷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744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雨花支行。

负责人:王瑞春,行长。

被执行人:周竟成。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102民初13531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7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起即日履行前列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周竟成的银行存款或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