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李福根、张小龙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案号:(2021)豫0502财保126号
所属地区:河南省安阳市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其他
裁判日期:2021-08-05公开日期:2021-08-11
当事人:李福根;张小龙
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502财保126号申请人:李福根,男,195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中伟、朱嘉,河南彰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小龙,男,198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申请人李福根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张小龙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的金某班某春天A区6号楼1单元2001号房产。

现价值99万元。

申请人李福根自愿用名下在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福根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申请人张小龙名下位于安阳市文峰区的金鑫班芙春天A区6号楼1单元2001号房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