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吴道江,男,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吴道江与被执行人赵星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赵星亮对本院裁定冻结、扣划其银行存款82.04万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称,在吴道江与陈小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小兵已经偿还了320多万元给吴道江,现在申请执行人吴道江与被执行人赵星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法院又裁定冻结、扣划赵星亮的银行存款,该执行行为是重复、超额、错误行为。
本院查明,原告吴道江与被告赵星亮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27日做出的(2020)湘1103民初2369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如下:一、被告赵星亮对本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3189号民事调解书中陈小兵应向原告吴道江偿还而未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在80万元额度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二、驳回原告吴道江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1800元,由原告吴道江负担1800元,被告赵星亮负担10000元。
赵星亮不服该判决,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该院于2021年6月7日做出(2021)湘11民终950号民事判决,驳回赵星亮的上诉,维持原判。
2021年7月19日,吴道江向本院申请执行该生效民事判决。
本院于同日以(2021)湘1103执2521号案件予以立案执行。
因被执行人赵星亮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该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于2021年8月2日做出(2021)湘1103执252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赵星亮在银行的存款82.04万元。
被执行人赵星亮认为本院裁定冻结、扣划其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是重复、超额、错误行为,于2021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并提交了下列证据(复印件):1.陈小兵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州市分行卡号6227********于2012年6月30日至2016年9月15日的DDC个人活期明细账查询单,以及谭艳珠62270758*****305账号于2015年10月21日至2015年12月2日的明细账单;2.2019年5月30日,吴道江与陈小兵达成的刑事谅解书。
本院认为,案涉执行依据是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7日做出的(2021)湘11民终950号民事判决,被执行人赵星亮未按执行通知履行该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因此裁定冻结、扣划其银行存款82.04万元,该执行行为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