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新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金辉路以东、文明路以西(新亨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4W260G14。
法定代表人:梁波。
申请人李志华于2021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
申请人李志华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18年1月5日签订《新亨市场铺位委托经营合同》,合同约定将新亨市场某物业交由被申请人出租,每月返租1380元。
合同约定延期付款违约金支付标准为自延期之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
被申请人至今未向申请人支付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的租金。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新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给付申请人李志华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共9个月的租金收益12420元及违约金749.34元(违约金计算至2021年4月30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佛山市高明区新亨市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李志华2020年7月至2021年3月共计9个月的收益12420元及延期付款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