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称: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与上海广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海事法院案号:(2021)沪72财保35号
所属地区:nan案件类型: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审理程序: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裁判日期:2021-08-10公开日期:2021-09-24
当事人: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上海广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nan

上海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2财保35号申请人: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238号702室。

法定代表人:孙瑜,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芳,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邰嘉奕,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上海广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

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逸仙路XXX号XXX幢XXX层。

申请人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广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3,904.2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出具海事诉讼保全保证函,保证承担申请人因申请错误造成被申请人或第三人经济损失的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广新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3,904.2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其他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人民币2,189.52元,由申请人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锦海捷亚国际货运有限公司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审 判 员 陈咸斌法官助理 陈 懿书 记 员 朱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