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邓辉,男,汉族,1991年9月2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北屯市。
原告李飞与被告邓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李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邓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李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邓辉向原告偿还借款5400元。
事实与理由,2018年7月,被告邓辉购买装修材料向原告借款5400元,口头承诺一个月就还。
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
2019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5400元的欠条一张,承诺2019年7月前还清。
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
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被告邓辉既未做出答辩,亦未参加本院庭审。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
原告李飞提交的证据:欠条一张,用于证明被告邓辉向原告李飞借款5400元,承诺2019年7月之前还清,被告至今未偿还。
该证据可以与原告陈述相互印证,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7月,被告邓辉购买装修材料向原告借款5400元,口头承诺一个月就还。
到期后,被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
2019年1月26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款5400元的欠条一张,承诺2019年7月前还清。
经原告催要,被告至今未偿还上述借款。
本院认为,原告李飞为被告邓辉提供借款,原、被告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法律应予以保护。
被告亦向原告出具书面欠条对尚欠原告借款的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应当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400元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