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艳云,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常菊,女,汉族,1979年6月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陈寒础,男,汉族,1974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
上列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讼请求:1、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2000元、利息1577元(以52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自2020年5月7日计至清偿之日);2、被告承担原告律师费5000元;3、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本案相关情况原告主张两被告向其借款,其提供转给被告向常菊的记录为:2017年4月20日200000元、2017年4月28-29日100000元(委托案外人余婷转账)、2018年2月12日100000元(委托案外人闫海忠转账150000元,当日被告向常菊即向原告转回50000元),共计400000元;2019年5月26日,双方签订《还款协议》确认借款400000元,2019年12月7日双方签订《还款补充协议》载明:两被告借款400000元,还款30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52000元,从2019年12月起每月还款20000元,分8个月还清,如不按时还款,欠款本息总额按10个点利息计算。
原告称该利息52000元系以4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5%计至协议签订时的利息,另“10个点利息”为年利率10%。
原告主张被告还款为:2019年12月31日20000元、2020年1月31日20000元、2020年2月29日20000元、2020年3月31日20000元、2020年4月30日20000元,共计100000元,原告主张上述还款按先息后本顺序冲抵,剩余借款本金为52000元。
判决结果本院认为,根据原告提供的转账记录、《还款协议》、《还款补充协议》,原、被告借贷关系成立,本院予以确认。
《还款补充协议》载明尚欠利息52000元,根据原告陈述,该利息未超过法律规定标准,原告将被告的还款100000元按先息后本顺序抵扣后剩余本金为52000元,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
原告主张《还款补充协议》载明“10个点利息”为年利率10%,本院予以采信,原告现调整为按年利率5.2%计息,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利息的起算时间,双方约定被告分8个月还款,但未明确每月还款时间,本院认定从每月还款的次月1日起计息,据此本院调整利息为:20000元从2020年6月1日起计息,20000元从2020年7月1日起计息、12000元从2020年8月1日起计息。
原告请求的律师费缺乏合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